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94********,回族,中专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无业。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至被害人马某甲经营的银川市兴庆区**街**服饰**楼**号“**姑娘”服装店内挑选女装 20件及女性护理品一盒(总价值4596元),马某某使用手机银行向马某甲转账后离开现场,后马某某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取消该笔转账。案发后赃物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璞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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