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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在保定**区投资建设**艺墅工地为由,让受害人布某某出资十万元入股,后布某某先后四次以微信转帐、银行转账、现金的形式,向马某某支付十万元。同年五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告知布某某工地赔了。后布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经查证,被告人马某某早已于2017年7月7日被该工地全部清退离场,其让布某某入股投资工地一事系虚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欠条、转账记录、收到条和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李某某对马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忠爱

检察官助理:高落宇

2020年4月29 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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