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1********,汉族,大专毕业,太康县*******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庄,住太康县**一路**家属楼。于2020年7月7日到太康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投案,因涉嫌诈骗,于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相识后,得知周某某的妻子王某系师范院校毕业生无正式工作,马某某给周某某说拿50000元钱活动关系就可以为王某办成正式教师编制,并承诺2017年9月就可以上班。后周某某、王某信以为真,在太康县*****大门口王某将50000元现金交予马某某。马某某隐瞒无能力为他人办成正式教师编制的真相,骗得钱款后并未给王某办理正式教师编制手续,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郑某某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补充材料8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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