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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受被害人于某某委托办理于某某女儿交通事故民事判决执行一事。2019年6月至9月,马某某明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仍以帮于某某找关系,达到少给付民事判决文书中履行标的的虚假理由,多次骗取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腾

检察官助理:赵艳锋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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