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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房间内,在微信上使用虚拟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为手段,骗取王某某信任,并多次以“充话费,吃饭,买衣服,装修房子等”为理由,共诈骗王某某25746.24元。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房间内,在微信上使用虚拟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胡某某谈恋爱为手段,骗取胡某某信任,并多次以“买化妆品,吃饭,生病”为理由,共要求胡某某为其微信转账3700余元、订外卖花费1250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2、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使用虚拟女性身份,以与被害人“谈恋爱”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梨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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