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梨树县**镇**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且负债的情况下,从张某某手中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吉C****5奔腾B70轿车,张某某多次索要车款,后期无法联系到马某某。2015年9月,戴某某找马某某要之前欠款,马某某把黑色奔腾B70车押到戴某某处。2016年5月31日,双辽市公安局扣押该车,还给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借条、协议、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戴某某、李某某、安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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