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张某某做电器生意急需用钱,虚构自己在马鞍山做文一地产项目工程,其舅舅是该工程所在公司的股东,可以帮助张向其舅舅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为此需要给其舅舅购买香烟,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号**豪庭**幢**单元**室向其支付宝、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随后,马以帮助张借钱为由,伪造转账截图,陆续以支付好处费、借款利息等方式向张某某骗钱,至12月5日,合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5250元。

2020年3月1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5655****)。

2.案卷证据2册,补充材料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