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里**楼**门**号,虚构免费为被害人宋某某的人民币藏品进行评级鉴定的事实,将被害人的人民币藏品骗得后全部挥霍。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的人民币藏品价值人民币4616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平西府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收据复印件、收藏品照片及详细被骗钱币说明、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截屏、涉案情况照片、**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租户资料、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基本信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单、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授权委托书、指定委托书、**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住所**;2.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小区监控录像;4.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莉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19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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