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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李某某的弟弟涉嫌刑事犯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李某某想给其弟弟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称其可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后以请客吃饭为由骗取李某某向其微信转账共计38000元,其中2019年4月28日、5月1日、7日、8日、29日、30日分别转账1600元、1400元、1500元、5500元、20000元、8000元。钱到账后马某某本人并无能力办理取保候审,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3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住院病案首页;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晓峰

2020316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散页材料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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