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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保安员,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号**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购买演唱会门票,以及收取演唱会门票费、过账费等虚假事实,多次骗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708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丽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退还了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又退赔了剩余的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虚构购买演唱会门票等各种费用,骗取人民币7080元。

2.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款回单、支付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并实际收到人民币七千余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以及退赃情况等事实。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尹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668959****;

2.侦查卷宗2册;鉴定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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