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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能买到医用口罩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后又通过微信虚构****,以需要交付货款为由在抚顺市新抚区分多次通过微信骗取吴某某****.25万元,后返还1.25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马某某将赃款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私有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穆静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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