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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业,2012年3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虚假姓名马伟军的名义,谎称岷县威尼斯水城拖欠自己材料款,利用伪造的“威尼斯三期房抵押协议”以售卖抵押房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甲3.7万元、柳某某2万、王某乙1.3万元,之后马军军失去联系。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够办理杨某甲女儿杨某乙转学为由,骗取杨某甲8000元,之后在受害人杨某甲的催要下退还2000元,其余6000元未退还,之后马军军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条、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柳某某、王某乙、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马军军现羁押于甘肃省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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