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222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行政村,住甘肃省泾川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洛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马某甲”的名字(微信昵称“值得”)给其微信好友陶某某介绍女朋友,实际介绍的女朋友为马某某另一个微信号(微信昵称“小草图片”),马某某通过用昵称为“小草图片”的微信和陶某某聊天以及谈男女朋友。过了几天,“小草图片”就以其父母生病或者家中有事等借口向陶某某借钱,陶某某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先后20次给陶某某转账10元至2000元不等,合计给马某某转账11710元,后陶某某很多次要求还钱,被告人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后将陶某某的微信号拉入黑名单。
2017年3月初,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马某甲”的名字将洛川县尚苹苑小区2号楼1单元1103室出租给李某某,经协商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8000元钱,李某某随后两次共付给马某某8000元现金房费,实际上马某某在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某后仅给房主雷某某交了一个月的房费。2017年4月初该房房主雷某某到房子找马某某要房租时才发现房子是李某某居住着,了解情况后李某某才知道自己被骗,随后李某某多次联系马某某,马某某将李某某微信拉黑、手机号码设置黑名单致李某某无法联系到其本人。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两次,诈骗数额共计19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微信转账记录;
5、移送起诉告知书等。
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五、检查、辨认笔录
1、人身检查笔录;
2、辨认笔录及照片。
六、电子数据
案件光盘一张。
七、物证
手机两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婷婷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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