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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马X,男,1986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XXXXXXXX,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XX区,住郑州市XX路XXXX小区XX号楼XX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2月2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XX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20日,被告人马X利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疫物资被国家管控个人不易购买的现实情况,虚构手中有现货或可以买到现货等事实,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骗取本案各被害人信任,以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骗取各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马X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241.705万元人民币,收到款项后用于火狐体育APP、亚博体育APP等手机赌博软件转款赌博。各被害人催要后,被告人马X按照催要程度缓急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诈骗款,涉嫌诈骗170.14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退赃及追赃16.885万元人民币。

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2月9日至2月18日,被告人马X骗取赵XX28万元人民币,后在赵XX多次追要下,案发前的13日、17日,马X退还赵XX8.5万元人民币,涉嫌诈骗金额19.5万元人民币。 

2. 2020年2月10日至2月14日,被告人马X通过刘X超共骗取叶XX、齐X、崔X、李X1、刘X昊、李X琼、周XX、常X等人共计52.46万元人民币,后在刘X超多次追要下,案发前分多次退款25.16万元人民币,涉嫌诈骗27.3万元人民币。

3. 2020年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马X骗取洪XX41万元人民币,后在洪XX多次追要下,案发前分多次退款6.2 万元人民币,涉嫌诈骗34.8万元人民币。

4. 2020年2月15,被告人马X通过洪XX诈骗张XX3.4万元人民币。

5. 2020年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马X通过张XX诈骗李X莲34.6万元。

6.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马X诈骗许X2.64万元人民币。

7.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马X骗取王X116万元人民币,后在王X1多次索要下, 18日案发前,马X将16万元诈骗款全部退还给王X1。

8. 2020年2月9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马X骗取汪XX3.5万元人民币,后在汪XX多次追要下,2月18日案发前退还7000元,20日案发后退还2.8万元,涉嫌诈骗2.8万元人民币。

9. 2020年2月12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马X诈骗陈XX及张XX共计22.5万元人民币,后在陈XX多次追要下,于2月19日案发后退还陈XX2.5万元人民币。

10.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马X通过赵XX及许XX诈骗黄XX、李X阳、王X飞、袁X、曾XX等人18.2万元人民币。马X被抓获到案后,被侦查机关追回10.7万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

11. 2020年2月11日-13日,被告人马X骗取桂XX9.24万元人民币,后在桂XX多次索要下,案发前14、15日分多次退款6万元,涉嫌诈骗3.24万元人民币。

12.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X诈骗王X20.64万元人民币,后在王X2索要下, 19日案发后,马X将诈骗款全部退还。

13. 2020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X诈骗刘X淼0.525万元人民币。

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但后来辩解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未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马X手机1部、现金2450元。

2.被告人马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抓获证明;马X微信号“光年”、“爱莎” 各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马X银行卡收款记录、账务明细历史数据查询单;马X手机火狐体育APP、亚博体育APP交易记录;崔X等人报案文书等书证;

3.证人叶XX、齐X、崔X、李X1、李X琼、刘X昊、周XX、常X、王X、路X、刘X利、李X3、朱XX、许XX、黄XX、李X阳、曾XX、王X飞、袁X、王X理、潘XX、马XX的证言;

4.被害人赵XX、刘X超、洪XX、张XX、李X莲、许X、王X1、汪XX、陈XX、张XX、赵XX、桂XX、王X2、刘X淼的陈述;

5.被告人马X的供述和辩解;

6.讯问马X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170.1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手机1部,现金2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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