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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2********,汉族,大学毕业,浙江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余杭市**号。因涉嫌诈骗,2018年12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12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虚假期货、外汇交易平台“金鸿源国际”,又名“嘉福国际”等,核心要求是后台可控,可以设置黑名单白名单,控制客户输赢。王某某联系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马某某,设计制作虚假期货、外汇交易平台“金鸿源国际”。马某某雇佣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王某某委托设计的交易平台提供修改源代码数据采集接口、更改第三方支付接口等服务。在金鸿源运行期间,马某某团队负责维护“金鸿源国际”平台的运行,并多次按方某某、王某某要求更改支付通道,至2018年4月12日,因马某某团队涉嫌其他犯罪被查,“金鸿源国际”平台关闭。

方某某以深圳市圆百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总部,招加盟代理商参与经营“金鸿源国际”。被害人投入资金亏损后,加盟代理商分得亏损额85%到90%,后台技术支撑团队分得各地加盟代理商总利润的3%,其余归深圳总公司所有。“嘉福国际”、“金鸿源国际”平台均无外部交易对手,也未与外汇或者期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数据、资金支付结算连接,是一个封闭独立运行的软件,仅利用自带的虚假交易指数作为客户操作的依据;软件设置了风控功能,可添加黑名单、白名单、设置客户的赔率,人为操纵交易输赢;客户入金经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中转后直接汇入方某某掌握的银行账户中。加盟代理商招聘业务员以虚假的身份,通过在网站发帖、加入QQ金融群、跟陌生人互动聊天增进感情等方法寻找被害人,参考话术本上的问题及回答,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后,再以资金安全、收益率高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被害人注册交易平台,并把被害人拉入公司的微信喊单群,群内有人扮演投资指导老师,有人扮演客服,有人扮演客户发盈利的虚假截图,营造出投资平台能赚钱的假象,诱使被害人入金、投资外汇和虚拟货币等交易,从而提取高额的交易费用,进而通过人为控制输赢,骗取客户的投资款。

2017年7月,方某某公司的员工黄某某(另案处理)发展范某某(另案处理)为“金鸿源国际”重庆加盟代理商。范某某招聘业务员,统一发放的手机和微信号,并提供话术培训招聘人员冒充征婚对象通过世纪佳缘网搜索被害人、加为好友,前期以情感投资取得被害人好感,再把被害人拉进入公司微信交流投资群,有人冒充外汇投资专业老师、发布虚假营利截图,其他成员相互配合,引诱被害人在平台进行投资,骗取被害人手续费与投资款。2017年7月至11月,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在“金鸿源国际”投资被骗85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郭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给予以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是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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