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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9********,回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社区**居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慌称其朋友有一个银锭要卖,并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其中一个冒充其持有银锭的朋友)相互聊关于银锭要卖的信息,并将此聊天信息截图发给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社区西来寺村村民乔某某,获取乔某某的信任,从微信上转了11000元人民币给马某某,马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购买银锭,而是用于还债和购物。

2020年9月20日 马某某向富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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