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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路**号**栋**门**室。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原系安顺市开发区南马村镇银行西秀支行大堂经理。2018年3月15日,被害人李某某在该银行办理存款时,马某甲趁机向李某某推销其虚构的八月期理财产品“黔贵赢”。在向李某某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后,以该理财产品仅有银行内部人员才能购买为由让李某某将10万元资金转到自己所持有的建设银行账户内。为排除李某某疑虑,马某甲又以银行名义向李某某出具10万元的虚假理财产品购买凭证,并将产品预期收益13200元全额支付给李某某。获得资金后,马某甲遂将所得财物用于还账及赌博。2018年11月15日,因马某甲虚构的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现,在李某某的追问下马某甲承认自己虚构理财产品的行为,并和李某某协商先归还部分款项,剩余尾款按每月2000元偿还。在陆续偿还李某某49000元后,2019年4月份,马某甲便无力继续偿还债务。李某某在多次联系马某甲未果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查明,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周某甲安顺市开发区南马村镇银行西秀支行办理业务,马某甲以相同手段取得周某甲的信任后,将从周某甲处获得的3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放贷。六个月产品到期后,马某甲周某甲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300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委托书、收条、银行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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