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3********,朝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2012年3月19日因犯滋事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李某某”的身份,编造店面装修、给康某某孩子办学、自己得肺癌需要看病等理由,通过微信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康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8万元,用于挥霍。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陈某某母亲刘某某已死亡的事实,骗领刘某某养老保险金共计36910元。
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本人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为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君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证材料壹份、光盘玖张、U盘壹个。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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