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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行贿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2********,东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乡族自治县********号,住临夏市环城东路**小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承揽建设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县**局项目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向该县**局局长闫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与时任东乡县**局局长闫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马某某请托闫某某帮助其承揽东乡县**局的项目工程,并承诺事成后感谢闫某某。2016年9月的一天,闫某某打电话向马某某要了10万元现金。2016年10月的一天,闫某某将马某某叫到东乡县**局其办公室,将该县**局已立项的《东乡县**乡**村**沟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情况告知了马某某,并让马某某报名参加工程招投标,表示愿意帮助马某某承揽到该项工程,马某某便挂靠甘肃省东乡县第**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该公司资质参加了工程招投标,在闫某某的帮助下,马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顺利中标,工程造价:3977575.00元,2017年4月工程完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交办通知书、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勤

2018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930****;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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