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马则克来,曾用名马进虎,男,1970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700607609X,回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和住所所在地均在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园子村王白户16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件复杂,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则克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7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7日、7月8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马则克来与朱自力、周长山(二人已判决)等人预谋,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骗取马吾麦来的身份证办理的农业银行卡提供资金用于走账,伙同他人从甘肃省临夏市福云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临夏市福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临夏市港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6份,涉及税额人民币11976302.97元给湖南省宁远县伟宏皮具制品厂、宁远县益昌盛皮革制品厂、东安县天城鞋厂、东安县天富皮具厂、东安县天鑫鞋厂等企业用于抵扣税款。

被告人马则克来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1.​ 证人证言:证人周长山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则克来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则克来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则克来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马则克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军辉

检察官助理:肖慧慧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则克来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