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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院,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0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兰考县瑞祥针织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临夏市喜明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24份,货物价值2399880.96元,税额311984.64元,价税合计2711865.6元。

2011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兰考县瑞祥针织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临夏市临明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3份,货物价值1299942.54元,税额168992.59元,价税合计1468935.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马某某户籍证明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与临明畜产品与徐某某之间的转账流程兰考县瑞祥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兰考县瑞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和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珠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兰考县瑞祥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税务协查报告、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关于对兰考祥瑞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及公司账务调查情况说明、等证据;2、证人证言:马某某马某某任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史某某、白某某、毛某某、马某某从不同角度证明马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事实。3.同案犯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周瑞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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