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1********,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河南省尉某某**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尉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用于抵扣税款,涉案税额604020.10元。
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尉某某公安局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某某公安局出具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投案的情况;2.证人张某某、要某某、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60402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田文生
(院印)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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