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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项城市人,住项城市**镇**村**号院。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起诉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经郭某甲介绍,与阜阳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认识,约定马某某介绍公司向某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照票面价格6%收取开票费。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某某公司与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等六公司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马某某介绍该六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4张,虚开税款271.97万元。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30日,经马某某介绍,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税款16849元。后刘某某将该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认证并抵扣。

(2)2015年10月28日,经马某某介绍,沭阳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虚开税款664191元。后刘某某将该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认证并抵扣。

(3)2015年12月22日,经马某某介绍,盐城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税款278064元。后刘某某将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认证并抵扣。

(4)2016年2月27日,经马某某介绍,南京某甲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税款16945元。后刘某某将该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认证并抵扣。

(5)2015年12月23日,经马某某介绍,南京某乙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虚开税款1626830元。后刘某某将该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认证并抵扣。

(6)2016年2月27日,经马某某介绍,南京某丙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虚开税款116820元。后刘某某将该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认证并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单、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2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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