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马超群,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41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办事处**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超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犯罪嫌疑马超群通过万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代办注册了南昌**纺织有限公司、南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等10家空壳公司,并到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马超群将开票信息发送给万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再通过电脑制作购销合同并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与加盖了开票公司公章的空白出库单一起通过快递邮寄到马超群指定的接票地点。万某某按照已开票公司的数量,每家公司按月收取1000-3000元不等的费用,从中谋取利益。
截止2020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核查确认,南昌**纺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5张,金额37470344.98元,税额共计6092040.75元,价税合计43562385.73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马超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处理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司某某、朱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超群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超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群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092040.75元,价税合计43562385.73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超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云洁
检察官助理:张豫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超群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