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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1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回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8********,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院村**号**,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与女朋友董某某闹分手的问题与马某乙(另案处理)发生矛盾,被告人马某甲纠集了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等人(均另案处理)前往广州市越某某**路与**路口处的农业银行门口见面,当马某乙携带刀具到场后,被告人马某甲动手打了马某乙二个耳光,马某乙则拿刀捅马某甲等人,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丙、马某丁、马某己等人拿凳子及共享单车殴打马某乙,双方在斗殴中均造成人员身体受损。经越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甲及马某己、马某乙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视频监控录像、鉴定意见、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6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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