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1********,汉族,大专,无业,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晚,孟某某和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因有矛盾而约定在淮安市生态文旅区**路**店铺见面。李某某与孟某某为防止在争斗过程中吃亏,各自纠集人员前往约定地点。其中孟某某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后张某某又纠集被告人马某某等三人到场。当晚19时许,双方在**路**店铺门前发生斗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首先冲向李某某并试图用脚踢李某某,后被李某某用拳头打中头部。双方斗殴行为被巡逻民警阻止后,被告人马某某与张某某仍将李某某拉住,孟某某再次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斗殴过程中,李某某将孟某某左眼打伤。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马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积极参与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聚众斗殴活动,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与孟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耿耿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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