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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022402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经济开发区**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马某某曾因侮辱他人,于2018年12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2月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夏季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马某某与蒋某某(已判)在涡阳县法院对面的饭店内喝酒因敬酒的琐事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当天下午,蒋某某与邀来的蒋某文(已判)等人在电话中与马某某邀约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南环路斗殴。蒋某某、蒋某文等人驾车购买木棍赶到事发地点,马某某持木棍站在蒋某文的华北牌汽车前,对其邀来的持木棍等物的二三十人喊“砸车”,随后马某某等人持木棍、钢管等物将蒋某文的汽车砸坏。蒋某文等人见对方人多,未敢下车驶离现场。后经毫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毁坏的华北汽车车玻璃等估价金额为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信息、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多人证言;

3.被害人蒋某文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纠集他人在交通要道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并将他人的汽车砸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晓梅

2019年6月5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移送原卷及补查卷宗贰册及补查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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