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因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院扩建工程,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启动新农村土地储备工作,后与大部分村民达成征地及拆迁补偿协议,但仍有被告人马某某与王某某等个别村民因拆迁诉求过高,未达成协议。为达到个人利益,王某某曾组织新农村村民以土地赔偿款过低、生活无法保障为由多次进行上访,各级信访部门和政府机关予以答复,但王某某对答复均不满意。
2014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以及王某某、刘某某(两人已另案处理)计划越级上访,并在当日和次日煽动、组织部分村民准备上访,进行细致的安排分工,制作横幅、安排车辆等,筹备上访事宜。
2014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新农村召集该村六十余名村民,乘坐事先安排的一辆大巴车和四辆轿车准备出发到西安市人民政府越级上访。五台街办工作人员在得知消息后赶至现场对参与上访的群众展开劝返工作,民警在现场维护秩序。王某某强行驾驶陕A****H标致轿车撞开五台街办陕A****Y公务车。派出所民警要求保护现场,但王某某、马某某等人不听劝阻,并煽动上访村民对五台街办工作人员、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并将五台街办的公务车辆强行推、抬到路边的沟里,冲开街办工作人员及民警的劝阻,驾驶标致轿车带领车队越级上访。
当日8:30左右,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带领上访村民到达西安市市委门口,按照事先安排在西安市市委门口展开横幅、图片,并强行要闯入市委大院。市委工作人员对群众进行耐心疏导、劝解,但马某某、王某某等村民不听劝解,情绪激动,**骂工作人员,后公安机关在控制事态过程中,又撕扯执勤民警,煽动群众阻拦公安机关人员、车辆执法,部分村民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阻拦,导致市委门口交通堵塞,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持续时间近2个小时,严重妨碍市委机关办公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后公安机关将九名情绪激动群众强行带离至公安长安分局,其他群众被劝止西安市信访接待中心。得知九名村民被带至长安分局,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又组织村民坐大巴聚集在公安长安分局门口,围堵长安分局大门,要求公安机关释放九名群众,阻拦公安机关执法。
2014年4月13日,王某某又将此次闹访在百度贴吧、华商论坛等媒体上发表煽动性、违背事实的言论,引发社会关注、煽动社会舆论。后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台街办陕A****Y车辆损坏价值1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材料、抓获、破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提取笔录;5、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图及照片;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积极参加本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5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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