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巷**号,住南安市**镇**号**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至9月25日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登记住所地为南安市**镇**市场**号**楼的泉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业主管的职务便利,多次虚构支款事由,骗取公司财务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74563.71元;并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收取公司物业下属十一个租户的水电、卫生费共计人民币35179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09742.71元,被告人马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归还。
2020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安市**镇**酒吧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支款单、汇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应征人员履历表、劳动合同、外包合同、营业执照、证明、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尿检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十二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培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