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淀区)**的职务便利,伪造供货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175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供货合同等;2.证人证言:邹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立岩
代理检察员:王 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杨令洲,联系方式:13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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