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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昭通年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原系昭通供电局昭阳分公司的外聘农电工,其于2012年至2019年在昭阳区**供电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收取的179000元电费占为已有、未如实上交昭通供电局昭阳分公司。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已将马某某侵占的179000元退赔昭通供电局昭阳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代为收缴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5月11日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优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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