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昌邑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花园**座**梯**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前妻的弟弟朱某乙均系**传媒有限公司、**传播有限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占55%的股份。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与朱某甲签订离婚协议,将上述公司的股权均转让给朱某甲。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对公账户的职务便利,隐瞒公司股东朱某乙,以货款、差旅费等名义,先后数次转移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1.4万元至其个人或现任妻子杨某某账户,予以占有,用于生活开支等用途。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5.8万元、人民币4万元,经由他人账户转至杨某某账户;
2、2018年9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2.1万元、**传播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9.5万元,经由他人账户转至杨某某账户;
3、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0万元转至其本人账户。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传媒有限公司、**传播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马某某与朱某甲离婚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涉案账户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等9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涉案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检察官助理:许青青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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