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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社区**自然村**号。2018年8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系杭州**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销售人员,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5月31日。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为客户王某乙办理汽车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退还给公司的贷款人民币7万元予以侵占,用于还债和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员工试用期合同、银行账户明细、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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