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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公司居然之家建贸洁具商行店长,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园**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0月21日、2019年1月4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2018年10月7日、同年12月22日、2019年2月15日本案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北京**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公司居然之家建贸洁具商行店长期间,利用负责门店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将公司支付该门店电费及顾客交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385653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学军
代理检察员:  郭林枭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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