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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现住嵩县**乡**小区安置房**,原嵩县**乡**村**组生产队队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0日,嵩县国土资源局共拨付205万元用于嵩县**乡**组共41户村民因地质灾害搬迁补贴,按照每户5万元将补贴款直接打到每户农商银行的粮食补贴存折上,时任**村**组组长被告人马某某和时任**村村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该款项系专款专用,二人商议由马某某伪造村民签字,将205万元搬迁补贴款取走,之后马某某又伙同他人制作白条记账凭证隐匿钱款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证人证言;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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