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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3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社**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间,张某甲、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其成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2019年年初,张某甲和胡某某领导的传销团队进行合并,统一进行传销活动,合并后的传销组织下设八个经理室(家庭)组成一个互动团队,每个经理室设直接老总进行管理,老总级别的人员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团队的管理、发展以及家庭人员任命等情况,并确定其中两名老总参加由八个大总管参加的经理传达会,传达老总会议的决议、指示、安排,并听取各大总管对团队自律、能力等情况的汇报。

各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等职位,分别负责本经理室开展传销活动,及与互动经理室共同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举行申购仪式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其中八个经理室的大总管定期召开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传达的指示、部署,并向所在经理室进行传达和安排,八个经理室的部分大总管及自律总管分别负责牵头整个团队的自律、能力、经晨及对应的配合工作,对整个团队的传销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9年8月开始担任池某某经理室经晨总管,任职期间,负责与八个互动经理室经晨总管共同安排经晨会,推举本经理室人员作为经晨会举办人,轮流牵头经晨会议,收取经晨会单子交给牵头经晨的大总管。

经查,该传销团队八个互动经理室共有传销人员148人。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聊天记录截图、传销记录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同案人朱某某、池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张某乙、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2111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社**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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