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捕,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吴某甲、周某甲、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搭建“网红云商”APP平台上线运营,该公司宣称“网红云商”是以网红为核心,把直播当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零售社交电商平台,虚构公司是由中国网红教授吴某丙、**董事长周某乙、博某某董事长三人联合投资成立,2019年10月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实际极少销售商品作为“道具商品”的事实,“网红云商”以收取加入者99元、4999元、9999元不等的资金许予处级、中级、高级推广大使,送5000、10000原始股,获得发展会员资格。发展第一代会员可获得10%-20%推荐奖,推荐第二代会员可获得5%-20%佣金;直推10人,收取20万元会员费可升为市场总监,获取团队业绩10%分红;培养20个市场总监晋升为董事,享有商城新增销售额0.1%的提成。另外交3万、5万、10万元可获得处级、中级、高级商城代理,送7000、14000、36000原始股,按照商城利润30%的总金额,再按17%、27%、56%比例永久参与分红,获得高级推广大使权益等高回报为诱饵,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至2019年4月30日,“网红云商”平台在全国33个省市注册发展会员账号66067个,以直推结构形成34层级,收取会员资金20.28亿元。
2019年2月,马某某经上线倪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扫码加入该传销组织,注册二个会员账号,分别为ID37089、ID37230,成为市场总监级别,通过建立微信群,推广二维码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截止案发,发展下线40703人,所在层级为第10层,深度33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某某、钱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司法鉴定意见、手机截图、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网红云商”传销组织中的会员,推荐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会员,以推销商品获取高额股权和分红为名,引诱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娣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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