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87********,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嘉园**幢*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路****小区*栋***号房间。2009年12月22日,因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0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杨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新疆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灌区**管理处水工*连*栋*号,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居委会*组***号。2017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1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3月1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鑫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88小区*栋***号房间。2018年6月5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组**号。2018年6月2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凯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社**号。2018年6月2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天龙(绰号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新区**世界*楼****号房间。2012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上诉后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3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拉刑三终字3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0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小区。2008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23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10月22日,因多次吸食毒品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认定吸食毒品成瘾严重,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社区居委会*组***号,2017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1日,因殴打邓某乙等四名被害人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3月1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薛天龙、邓某甲、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九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山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因被害人邓某乙从西藏**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职,被告人宋某某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马某某的指使,于2018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召集被告人杨红,杨红召集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并要求陈某甲召集被告人伍某某、邓某甲、陈某乙前往缪斯公司。宋某某、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蔡某某、邓某甲在**公司门口汇合并从**公司内找到了与被害人邓某乙关系较好的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按照马某某要求上了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车子, 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驾乘两辆车,带着杨某某寻找邓某乙无果后,将杨某某带至拉萨市****花园河边用木棍、皮带、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杨某某逼问邓某乙的下落,通过杨某某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和万某某,途中宋某某打电话又纠集了被告人薛某某,并驶向****花园河边,同样以木棍、皮带、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张某某和万某某逼问邓某乙的下落,通过张某某找到了邓某乙的住处,薛天龙踹门进入房间,陈某甲用水果刀击打了邓某乙的头部,致邓某乙头部流血。接着八名被告人将邓某乙、张某某、杨某乙、万某某四人带至****花园河边后用木棍、皮带、石头殴打邓某乙。宋某某用手机录制了殴打四名被害人的视频并发送给马某某,马某某将视频播放给**公司内与邓某乙关系较好的部分员工以此威胁员工不得跳槽。
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四名被害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8日至8月13日,被告人薛天龙、伍某某、宋某某、陈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公安分局**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邓某乙、万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薛天龙、邓某甲、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薛天龙、邓某甲、蔡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四名被害人,造成四名被害人轻微伤,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杨红、陈某甲、伍某某、陈某乙、薛天龙、邓某甲、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红、蔡某某、薛天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仁央宗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陈某甲、伍某某、薛天龙、蔡某某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杨红现服刑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监狱。
3.被告人邓某甲现在西藏堆龙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4.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社**号,联系方式:1354901****。
5.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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