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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捕前暂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箐马某甲家自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5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0月8日从云南省普洱监狱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9月11日从云南省普洱监狱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4月17日从云南省普洱监狱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2********,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捕前暂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箐马某甲家自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19日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看守所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箐自建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马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马某甲三人骑摩托车到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村**社**号王某某家的院外,后进入王某某家二楼卧室内,将王某某的一部白色的“OPPOA9”手机手机盗走。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A9”手机价值人民币1358元。

2020年6月18日16时许,在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箐马某甲家自建房抓获马某某、白某某、马某甲,从马某甲家中查获被盗“OPPOA9”手机,该手机于2020年7月13日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8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白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三份、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三份;马某某释放证明书三份、马某某刑事判决书三份;白某某刑事判决书一份、释放证明书一份;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7.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白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白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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