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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乙。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酒后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酒店门口,无故将被害人王某乙、吕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吕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伙、马某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王某甲被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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