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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李热麦咱,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7********,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积石山县***镇**村**社**号,现住临夏市**润园**座**楼**室。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县公安局于5月1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64********,回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积石山县**中心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乡**村**社**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热麦咱、丁某某(2019年8月30日因病死亡,另案处理)、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热麦咱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11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李热麦咱得知白某某欲出售位于积石山县***镇**小区楼房的消息后假装答应帮其出售楼房。李热麦咱称自己在积石山县***镇**村**水库附近有一块地皮有升值空间,自己已经将该地皮出售给了马某甲,指使白某某将楼房与马某甲的地皮进行置换,置换后李热麦咱愿意以全款购买此块地皮,白某某可以拿到全部房款。白某某同意后,李热麦咱到丁某某、祁某某经营的**信息部与丁某某、祁某某预谋后,祁某某以马某甲的名义与李热麦咱签订了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丁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土地转让协议书上签了字。后李热麦咱带白某某到联通信息部,在没有让白某某看到土地转让协议书的情况下,祁某某以马某甲的名义与白某某签订了楼房与宅基地兑换合同,丁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兑换合同上签了字。李热麦咱将白某某的楼房诈骗到手后,又以办理楼房购房合同等为由骗去白某某的7800元现金,丁某某、祁某某收取白某某的中介费2000元。后李热麦咱将该房屋与马某乙的位于***镇**小区的两套廉租房加9.2万元现金进行了置换,后又以14.5万元的价格将两套廉租房出售给马某丙。2019年9月4日,经积石山县发展与改革局认定:认定标的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总值为352250元。破案后,李热麦咱家属赔偿了白某某的损失费7万元,祁某某赔偿了白某某的损失费28万元。丁某某、祁某某向积石山县公安局退还中介费2000元。

2.2017年初,李热麦咱得知杨某某欲购买楼房的消息后,谎称自己在积石山县***镇**小区有一套楼房欲出售,先后从杨某某手中以交首付款、物业费、偿还按揭贷款为由骗去15.09万元现金。破案后,李热麦咱家属赔偿了杨某某的损失费15.09万元。

3.2018年12月份,李热麦咱得知樊某某欲购买楼房的消息后,谎称自己在***镇**小区有一套楼房出售,并通过带领樊某某看房子、签订购房合同、到**市**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等为由骗去樊某某的24.5万元现金。破案后,李热麦咱家属赔偿了樊某某的损失费24.5万元。

4.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份,李热麦咱得知何某某欲购买楼房的消息后,谎称在自己在***镇**小区、**小区、**大厦等小区楼房均有楼房出售,骗去何某某的16.25万元现金。

5.2016年10月20日,李热麦咱得知董某某欲购买楼房的消息后,谎称自己在***镇**小区有两套楼房欲出售,骗去董某某的15万元现金,将5万元交到**小区售房部以李某名义预订了一套楼房。破案后,**小区售房部退款5万元。

2019年4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民警将李热麦咱传唤到临夏市公安局。2019年7月9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祁某某传唤到积石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接处警登记表、侦破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楼房与宅基地兑换合同书、土地转让协议书、收条、领条、指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解协议书、申请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杨某某、樊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热麦咱、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热麦咱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祁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热麦咱属主犯,被告人祁某某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热麦咱、祁某某作案后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热麦咱定罪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祁某某定罪量刑。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成祥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热麦咱现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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