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2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2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内,盗窃被害人代某某新世纪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大堂外入口处,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乙本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宝雕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
3、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院**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焦某某海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
4、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单元门洞内盗窃被害人颜某某黑色坤豪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宝雕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8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盗窃的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18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于2019年6月13日在哈尔滨市宾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的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焦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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