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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村**组**号,住阆中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  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权鑫,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村**组**号,住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敬钏,四川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桂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村**组**号,住阆中市**小区**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村**组**号,住阆中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生波,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镇**村**组**号,住阆中市**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乙,曾用名常某丙、常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地阆中市**镇**村**组**号,住阆中市**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征鑫,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桂某甲、岳某某、桂某乙、常某甲、常某乙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以向汤某某追讨债务为由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桂某甲、桂某乙、常某乙、常某甲从本市二元街一茶馆处将汤某某带上车,然后驱车将汤某某带至本市七里开发区三桥附近河坝里进行殴打,不久一行人又将汤某某带到本市七里开发区速8酒店茶楼包间内逼其找人借钱还债,在茶楼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电话联系其妻子被告人岳某某让其来到该茶楼向汤某某索要债务,汤某某便从朋友处借款1万元还给了被告人马某某,但被告人马某某还是继续要求汤某某还钱,后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桂某乙、常某乙、常某甲又将汤某某带到本市双龙镇河坝处,期间对汤某某进行了威胁、殴打,逼迫汤某某偿还债务,汤某某被逼无奈表示愿意还钱,一行人便又将汤某某带至本市汉城宾馆茶坊内继续商谈还钱的事情。直到次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迫使汤某某更换借条后才放其离开。当晚,被告人马某某、岳某某为表示感谢请上述人员吃饭。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告人桂某甲、桂某乙支付了用车费,给予了被告人陈某某感谢费。同时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南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在成都市地铁3号线军区总医院站AB口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府青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常某甲于2019年6月5日在本市七里大道“恒通”二手车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常某乙于2019年6月19日在本市速8酒店茶楼楼下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桂某甲、桂某乙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6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桂某甲、岳某某、桂某乙、常某乙、常某甲为索要债务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芝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桂某甲的联系电话:1354059****;被告人岳某某的联系电话:1818839****;被告人桂某乙的联系电话:1588264****;被告人常某乙的联系电话:1878179****;被告人常某甲的联系电话:1319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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