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林县**乡**村人,住吕梁市离石区**。系离石区**站总经理,柳林县好运达运业公司股东。2002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327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柳林县**乡**村人,住柳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系赵家庄村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又名任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柳林县**乡**村人,住离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车场管理人员。2014年12月6日因吸毒被离市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5月2日投案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又名史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柳林县**镇**村人,住柳林县**镇**附近,系曹家圪垛村委**,赵家庄煤矿原保卫**。2018年4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当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林县**乡**村人,住本村。系**部书记,**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1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方山县**镇**村**组**号,住吕梁市离石区**街道**村**附近。系**车场管理人员。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以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又名梁某乙,小名“疙瘩”,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30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方山县**镇**村人,住吕梁市离石区**巷,系**车场管理人员。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6月7日投案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又名于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82********,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洗煤厂委五组人,住本村。系**车场管理人员。2007年4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8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6月6日因妨害公务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以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丁,又名赵某戊,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林县**乡**村人,住柳林县**镇**村(柳林四中附近),系**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己,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68********,汉族,大专文化,柳林**公司**,柳林县**乡**村人,住山西省柳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系**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庚,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柳林县**乡**村人,住本村,系赵家庄村村委**,**有限公司车队**。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辛,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柳林县**乡**村人,住柳林县**镇**号,系**车场工作人员。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当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外号“冉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11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柳林县**乡**村人,住本村,系**车场工作人员。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梁某甲、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赵某丁、赵某己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某庚、赵某辛、马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任某甲、史某甲、赵某丙、梁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马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独资成立了“柳林县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赵某甲、赵拴娥、赵探虎、赵某丁、郝令威、王淑芳;2013年7月,该公司恢复为赵某甲独资公司。期间,赵某甲对公司股东进行了重组:被告人赵某己、马某甲先后成为公司股东。从事煤炭运输及成品油销售等经营活动。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马某甲以管理好运达公司停车场秩序为突破口,强势要求入股好运达公司,与有意垄断赵家庄煤矿原煤运输市场、又苦于管理不好停车场运煤车辆秩序的被告人赵某甲达成一致。被告人赵某甲在明知马某甲系离石区黑恶势力王四四手下的情况下,仍说服其他股东,让马某甲入股好运达公司,成为公司股东。
马某甲入股后,安排具有前科劣迹的渠升杰(另案处理)、任某甲管理停车场秩序,另外,马某甲还安排李被告人李某甲、于某甲、马全平(已作不起诉),渠升杰又介绍高建强(已作不起诉),李某甲又介绍梁某甲等人先后加入该公司。自2013年7月份始,在被告人史某甲(赵家庄煤矿保卫**)配合下,在马某甲和赵某甲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马某甲、赵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渠升杰、任某甲、史某甲、赵某丙为骨干成员;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分工,即:马某甲负责维护停车场秩序,具体由渠升杰、任某甲管理;赵某甲负责好运达运业公司的全面工作,通过给史某甲发工资的手段拉拢,只有好运达停车场派出的车辆才能进矿拉煤,安排赵某丙协调山西楼俊公司、联盛公司、赵家庄煤矿与村委的关系,安排赵某丁、赵某己协助赵某甲管理公司内部车队等。逐步走上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犯罪道路。
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主要经济来源如下:1、内调(指与赵家庄煤矿同属一个集团管理下的企业之间)煤运输业务;2、外调(客户向赵家庄煤矿购煤需要运输)煤运输业务;3、在停车场开了一个柴油内部加油点,供运输车辆加油;4、停车场收费业务,大车每次30元,中型车每次20元;5、其他业务收入:铅封费、运输原煤损耗。共获取非法利润12176214.89万元。该组织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1、股东分红;2、公司雇佣**和为组织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3、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消除后果,摆平事端;4、其它日常开支。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已查明的有寻衅滋事4起、故意伤害2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交易37起,此外,对不按规矩排队的运输车辆不是砸车辆大灯,**殴打**。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打压竞争对手,在赵家庄村及周边形成强势地位,迫使长期在赵家庄煤矿调运原煤的同行不得不退出赵家庄煤矿市场。
该组织以**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一系列暴力行为在当地以及周边地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非法控制赵家庄煤矿的运输市场长达5年之久,聚敛了巨额钱财,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利益闭环,并不断发展壮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组织冻结银行账户96户,冻结资金5468565.49元,查封商铺6处(价值1465326元)、小轿车2辆、自卸车5辆、柴油10.64吨、电脑5台及其它涉案财物。
二、寻衅滋事罪
1、2013年9月15日晚,柳林县赵家庄村民任辉辉下班后驾车从赵家庄煤矿回家,刚出煤矿大门时由于下雨堵车,不慎将车一侧开进公路边的排水沟内,任辉辉与张小军等人用铲车拖车时,与正在疏导交通拥堵的被告人于某甲发生争执,之后于某甲用橡胶棒伙同随后从停车场赶来的范某某、李某甲等人将任辉辉、张小军暴力殴打致伤。经吕梁市医院诊断:******。事后,赵某甲、渠升杰出面将此事调解处理。
2、2013年10月3日深夜,金家庄乡天神头村民王吉明驾驶一辆前四后八翻斗车来到赵家庄村,未进停车场直接将车开到赵家庄煤矿煤场内装煤,被告人李某甲知道后赶到煤矿,在煤场内将王吉明殴打致伤。
3、2015年1月18日中午,侯俊才安排**刘树宏驾驶自己东风半挂牵引车到赵家庄煤矿装煤,因对赵家庄停车场的管理规定不满,侯勇勇指使**刘树宏将大车停靠在停车场大门外的坡路上,致使停车场进出车辆被堵。为此,被告人任某甲、范某某、梁某甲等人将侯俊才大车挡风玻璃,左侧车窗玻璃、车门、倒后镜、大灯等用铁锹进行打砸,并在停车场坡底公路边将侯俊才殴打致伤。
4、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赵家庄村民赵建明、赵海兵、赵雄雄三人因对赵家庄停车场的管理规定不满,将各自的小轿车停在进出停车场的坡路上,被告人任某甲闻讯后相跟于某甲从离石赶到赵家庄停车场,与被告人梁某甲一起用斧头对停在坡路上的三辆小轿车进行打砸,造成损失共计4260元。
三、故意伤害罪
1、2013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应马某甲邀约来到离石协商马某甲入股好运达运业公司有关事宜,赵某甲随行带了赵某己、赵某辛、张小平三人。当晚马某甲邀请赵某甲、赵某己等人到离石“四海一家”火锅店吃饭,参加饭局的人有渠升杰、范某某、李某甲、郭勇、成强、于某甲、马全平等人,席间因赵某己流露出不同意马某甲入股的意思,并与马某甲手下成员渠升杰发生争吵,之后赵某甲、张小平乘坐马某甲的车一起来到离石北川河“暖莲”洗脚城洗脚,渠升杰、范某某等人强行将赵某己拉至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内,在从“四海一家”火锅店去洗脚城的途中,渠升杰等人将赵某己暴力殴打致伤。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诊断:******。经柳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己颈部创口损伤为轻伤二级;下颌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左侧内侧壁骨折为轻微伤。
2、2013年9月1日17时许,中阳县下枣林乡人乔云生驾驶晋J****8东风大货车在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装煤后停靠在煤矿大桥附近公路边领取铅封、办理相关手续。再此过程中,好运达运业公司停车场管理人员高建强以该车影响交通为由,用石头将该车大灯砸烂,事后,乔云生找到高建强,双方因车灯被砸一事发生争执,高建强在煤矿保卫科值勤室附近拿钢管将乔云生胳膊、腰部暴力殴打致伤。经柳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云生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赔偿给乔云生100000元。
四、敲诈勒索罪
2014年3月29日中午,**加油站**王艳荣(马某甲姑舅)酒后在赵家庄村停车场内与下罗侯村寨则上村民张瑞祥发生争执并打了张瑞祥一个耳光,当日下午,王艳荣被张瑞祥、张瑞斌兄弟等人追截至寨崖底大桥打伤。被告人马某甲以王艳荣被张瑞祥、张瑞斌等人殴打为由,组织其手下成员渠升杰、范某某、任某甲、马毛毛、李某甲、郭勇、于某甲、成强、梁某甲、“瓜瓜”等十余人乘坐3辆小轿车从离石来到柳林,于当晚先后两次赶到张瑞祥、张瑞斌住处威胁、恐吓、滋事,因张瑞祥、张瑞斌事先得到消息后躲开。事后,张瑞祥、张瑞斌兄弟委托马某甲父亲马奴宝,朋友张建明等人多次赴离石求情,马某甲看在其父亲、朋友的面情上向张瑞祥、张瑞斌索取现金45000元后将此事了结。
强迫交易罪
2013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强行承揽了以下企业的原煤运输业务:
1、2017年7月,孝义市金汇达煤业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拍的方式从山西省焦煤公司购买了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8千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田久丰迫于赵某甲等人的压力,通过王明介绍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47.7万元。
2、2017年6月,孝义市景惠煤焦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拍的方法从山西省焦煤公司购买原煤5千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张贤茂迫于压力,通过惠鹏飞介绍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26.9元。
3、2017年7月份,山西凯德能源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拍的方式先后从山西省焦煤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4.4万吨(已运输3574.48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王国强迫于压力,通过惠鹏飞介绍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23万元。
4、2016年10月至11月,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两次通过山西省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1万吨。柳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牛子辉、何仁福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69万元。
5、2016月10月份、11月份,吕梁**煤业有限公司**吴长有先后两次通过山西省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1.14万吨(运输7190.24吨),之后委托柳林县陈家湾村高红艳负责从赵家庄煤矿调运原煤。高红艳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赵家庄村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24万元。
6、2015年7月16日,中阳县*甲选煤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了柳林县赵家庄煤矿5万吨原煤(运输53467.34吨)。中阳县*甲选煤有限公司负责在柳林赵家庄煤矿调煤的刘艳兵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1896690元。
7、2015年7月份,中阳县明源洗煤厂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2万吨。该厂负责在赵家庄煤矿调煤的刘伟伟等人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给柳林县赵家庄村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48万元。
8、2015年7月23日至8月2日,介休市安益新昌煤化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5千吨原煤。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333400元。
9、2015年1月30日,汾阳市*甲洗煤有限公司**李文敬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1万吨原煤(运输5712.28吨)。该公司在柳林赵家庄煤矿负责调煤的李文敬等人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302250元。
10、2015年1月份,中阳县泽龙选煤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1万吨原煤(运输17209.77吨)。该公司薛龙年等人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50.7万元。
11、2015年6月至12月,汾阳市华宝精煤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2万吨原煤。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916655.80元。
12、2015年1月至3月,柳林县瑞明洗煤厂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2万吨原煤。该厂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45.04万元。
13、2015年1月至3月,介休市三元选煤有限公司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2千吨原煤。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马英杰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12.55万元。
14、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份,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方山鼎越)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先后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33333吨原煤(运输30080.04吨)。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77.91万元。
15、2014年以来,柳林县红星煤焦有限公司通过山西省楼俊集团公司先后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8万多吨原煤(运输56344.74吨)。该公司负责在赵家庄煤矿调运原煤的牛宏武等人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赵家庄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1185475元。
16、2013年11月,介休市*乙有限公司**胡长胜通过惠鹏飞介绍,在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了柳林县赵家庄煤矿5万吨原煤(运输30765.24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胡长胜迫于压力,通过惠鹏飞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2557959元。
17、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份,介休市化谦煤化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先后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5万吨原煤(运输39753.94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马建胜迫于压力,通过惠鹏飞介绍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2448380元。
18、2014年10月,介休市佳泰选煤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5千吨原煤(运输8983.42吨)。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56.11万元。
19、2013年11月到2014年8月,孝义市东泰洗煤焦化厂通过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吕梁柳林有限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37381.45吨(运输40032.86吨)。该厂负责在柳林调运原煤的张侯利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338万元。
20、2013年8月,中阳县万达选煤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5万吨原煤(运输6217.64吨)。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39.38万元。
21、2013年8月至9月,汾阳市瑞发洗煤有限公司两次通过柳林县浩森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赵家庄煤矿原煤2万吨,2016年5月通过柳林县红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赵家庄煤矿原煤3千吨,共计2.3万吨。该公司负责在赵家庄煤矿调运原煤的赵超等人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15.5万余元。
22、2013年7月至8月,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先后三次通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柳林有限公司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13万吨(运输83644.89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张逢全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6555393元。
23、2013年9月,介休市康宏洗煤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柳林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了原煤20229吨,2014年9月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柳林有限公司的名义从赵家庄煤矿购买原煤5千吨,共计25229吨(运输20209.22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曹庆杰等人迫于压力,通过惠鹏飞、王彦平介绍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并支付运费1479241元。
24、2013年8月份以来,孝义市卫鸿机焦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公司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柳林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原煤3万吨(运输33106.72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李焕军迫于压力,通过惠鹏飞介绍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2026597元。
25、2013年8月,汾阳市发旺洗煤有限公司通过柳林县浩森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原煤5千吨(运输9079.26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王继勇迫于压力,通过惠鹏飞介绍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599443元。
26、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份,山西恒益洗煤有限公司通过山西省楼俊集团公司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先后购买原煤7万多吨(运输54881.25吨)。该公司负责在赵家庄煤矿调运原煤的李永飞等人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2396375元。
27、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以网上竞拍的方法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先后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4.1万吨(运输49893.72吨)。该公司负责柳林调运原煤的贾四平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311.9万元。
28、2016年9月,柳林县甲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两次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原煤8550吨(运输30359.18吨)。该公司的厂长李来大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91.4万元。
29、2014年至2016年,柳林县双宇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了大约10万多吨原煤(运输84946.07吨)。该公司的业务**冯建平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61.99万元。
30、2016年11月,中阳县忠诚选煤有限公司从柳林赵家庄煤矿购买原煤1万吨(运输48517.11吨)。该公司迫于压力,将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1308890元。
31、2017年7月,中阳县金源选煤有限公司的张哲文从柳林赵家庄煤矿购买原煤3千吨。该公司的张哲文迫于压力,将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9.2万元。
32、2015年2月到2018年3月,中阳县智旭选煤有限公司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了641130吨原煤(运输477396.06吨)。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17274242元。
33、2015年7月,介休市长丰煤化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楼俊集团销售部购买柳林县赵家庄煤矿原煤1万吨,之后委托王彦平负责从赵家庄煤矿调运原煤。王彦平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以每吨64元的运费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54.9万元。
34、2017年7月份,山西西海峰煤业有限公司从柳林县赵家庄煤矿购买了1.5万吨原煤(运输42396.07吨),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原煤运输业务交于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运费196.8万元。
35、2015年7月份起,柳林“运邦找货”**张德华、张小彪负责给陕西华龙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调运赵家庄煤矿原煤,签订购煤合同后了解到赵家庄煤矿的原煤运输被该村“**有限公司”非法控制,为了能够顺利调运赵家庄煤矿的原煤,张德华只得找到赵某甲协商调煤事宜,因赵某甲派车运输要价太高,张德华提出自己派车运输,却被迫接受每吨煤给予赵某甲4.5元至5元的无理要求。从2015年11月份起至2016年12月份,张德华派车在赵家庄煤矿调运原煤约33万吨,赵某甲先后向张德华公司索取155万元,所得赃款在公司财务上帐130万元,剩余25万存进自己账户内。
36、2013年8月份,“好运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赵家庄煤矿原煤运输行业后,下罗侯村民邢番应为了给柳林县李家湾村双宇洗煤厂顺利调运原煤,被迫在离石找到被告人马某甲,以运输每吨原煤给马某甲2元好处费的条件让马某甲答应自己在赵家庄煤矿调煤。马某甲给赵某甲打过招呼后,邢番应又在好运达运业公司找到被告人赵某甲,以运输每吨原煤给2元好处费的条件让赵某甲同意自己调煤。之后,邢番应先后从赵家庄煤矿给双宇洗煤厂调运12万吨原煤。马某甲、赵某甲二人分别向邢番应索取人民币24万元。
37、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甲等人要求好运达运煤**在好运达停车场内的供油点加油,强迫不加油的**从运费中每吨扣一元钱,共非法所得330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任某甲、史某甲、赵某丙积极参加该组织;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参加该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甲、史某甲、赵某丙、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任某甲、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组织、领导他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任某甲、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任某甲、史某甲、赵某丙、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马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运输及相关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赵某甲、任某甲、史某甲、赵某丙、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赵某己、赵某庚在强迫交易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任某甲、史某甲、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赵某辛、马某乙在强迫交易中起辅助作用,均属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梁某甲、于某甲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任某甲、梁某甲、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许兵
冯仁亮
助理检察员: 康志祥
2019年1月17日
附:1、本案卷宗六十一册,光盘肆拾陆张。
除被告人赵某辛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外,其余被告人均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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