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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单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5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日被原普兰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单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8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园**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9月12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六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表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社区**屯一个二层楼的平房内开设赌场,以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每局按10%的标准抽头渔利,约定获利由马某某占四成,丑某某与霍某某均占三成,并雇佣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在赌场帮忙。

2019年12月12日13许,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姜某某负责看守大门,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看管抽水箱,当日抽头渔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00.00元。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某看管抽水箱、被告人姜某某看守大门,被告人吕某某看守监控。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得知犯罪线索后赶赴该赌场,现场查获二十余名参赌人员、赌资11,400.00元、麻将40个、监控主机1台、麻将桌1张、抽水纸盒箱1个、电脑主机1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收缴追缴物品收据及清单、情况说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丑某某、霍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吕某某系共同犯罪,马某某又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健

检察官助理:李玲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普兰店,联系电话:1705004****;被告人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普兰店,联系电话:1347850****;被告人霍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普兰店,联系电话:1347899****;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普兰店,联系电话:1328423****;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普兰店,联系电话:1359173****;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普兰店,联系电话:1335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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