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汉族,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茆某某,男性,汉族,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5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肥东县**镇境内设立赌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10%的比例抽头盈利。赌场每日参赌人数二十余人,共抽头渔利近万元。被告人马某甲专门在赌场负责抽水,被告人茆某某、陈某某为赌场望风,三人均从赌场营利中获得报酬。2020年4月27日下午,马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违法人员17人,缴获赌资10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李某某、鲁某某、梁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为马某某开设赌场提供抽水或望风等帮助,并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茆某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茆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被告人马某甲、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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