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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深圳市******花园**号楼****房。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茂名市******宿舍**号。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开化县******号。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湛某某、钟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各出资2万元,由湛某某联系购买建立网络的软件及源代码,由钟某某、郭某某负责财务和购买接入平台用于收款的微信公众号,并雇佣李某乙(已判决)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被封的收款微信公众号。该平台投入运营后,湛某某等人上传了多部淫秽视频到平台上供不特定对象打赏观看,并设定支付费用观看视频。其间,湛某某等人向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用服务器储存淫秽视频。经鉴定,服务器内共有6771个视频,其中的6743个属于淫秽视频、261个含有描绘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视频。其间,湛某某等人雇佣被告人马某某为平台提供技术服务、修复漏洞,发展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作为代理人,由代理人上传视频并通过微信群发送链接赚取打赏费,并按七成比例返现给代理人。2018年4月底,该平台关闭,湛某某、钟某某、郭某某各获利15万元,李某乙获利23500元,被告人马某某获利16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2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账户信息、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丙、钟某某等的证言;

3、湛某某、钟某某、郭某某、李某乙及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及清单;

6、电子数据:上海七牛协助调取的存储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岚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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