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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五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街道**路**号**排。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街道**村,住山东省新泰市**街道**村**市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街道**村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9********,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镇**市场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涉嫌虚开增值锐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蒙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11月份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蒙阴县**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给新泰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份,虚开税款数额2596278.66元。

其中,通过被告人刘某甲给新泰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261261.00元;通过被告人马某某给新泰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64002.07元;通过被告人刘某乙介绍给新泰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27383.50元;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给内蒙古**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469779.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邢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李某某、刘某乙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忠

检察官助理孙艳美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1515388****)、王某某(1980629****)、刘某乙(1379214****)、李某某(1810538****)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五册及卷外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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