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2012年7月8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30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2007年12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8日因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向某某、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鲁某某,结伙到本市海珠区康乐中约南新街西1巷15号芙蓉兴盛超市,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槟榔4包(价值人民币60元);
二、同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鲁某某,结伙到本市海珠区客村南约大街2号森林便利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槟榔2包(价值人民币40元);
三、同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鲁某某,结伙到本市海珠区大塘桥南新街新西十二巷10号芙蓉兴盛超市,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槟榔3包(价值人民币90元);
四、同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唐某某,结伙到本市海珠区土华华泰西街十二巷11号憨豆超市,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槟榔8包(价值人民币160元);
五、同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向某某、唐某某,结伙到本市海珠区大塘汇源大街8巷6号蔚蓝锦和超市,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偷了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42元);
六、同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到本市海珠区龙潭万年东街8巷1号鑫昌平价超市,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槟榔4包(价值人民币60元);
七、同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到本市海珠区龙潭万年东街1-1号大利家超市,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槟榔1包(价值人民币2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向某某、鲁某某被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参与盗窃7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2元;被告人唐某某共参与盗窃盗窃5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2元;被告人向某某共参与盗窃4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32元;被告人鲁某某参与盗窃3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向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向某某、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向某某、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对鲁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6525****。
2.本案卷宗5册9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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