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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街道**村委员***村**号。捕前住普洱市思茅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月16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因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龙,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0月14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10月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因实施新的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6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顺,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2000********,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巷**号出租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和听取了值班律师潘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和听取了值班律师郑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和听取了值班律师刀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到思茅区五一步行街**区**楼**号“***”养生店内,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个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放有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R9SK型手机和钱包,钱包里面有2450元现金、三颗金色转运珠等物品。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玫瑰金色OPPO牌R9SK型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49元。被盗物品(其中人民币23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02月03日22、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到思茅区**路与**路岔口农村信用社路边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银色新大州本田牌SDH125T-2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U****,车架号:LALTCJU03********,发动机号:C301****)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银色本田牌SDH125T-2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340元。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3日22、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到思茅区**路与**路岔口农村信用社路边将周某某的一辆黑色的五羊-本田牌WH152FMI-4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K****,车架号:LWBPCJ1SX*******,发动机号:13C0****)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的五羊-本田牌WH152FMI-4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320元。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思茅区**大道与**街路口普洱****开发有限公司门口西侧,将杨某甲停放的一辆白色的本田牌SDH125T-33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5****,车架号:LALTCJK1XH*******,发动机号:H327****,车主是杨某甲的女儿王某某)盗走。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鉴定评估,被盗的白色的本田牌SDH125T-33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399元。

5、2020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思茅区**大道与***路红绿灯口*****药房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的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T****,车架号:LWBPCJISI********,发动机号:15D0****)盗走。经普洱赢鼎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鉴定评估,被盗的黑色的五羊-本田牌WY125-S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954元。

6、2020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思茅区**大道**宾馆**号房间内,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人民币3170元现金盗走。

7、202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思茅区**西路与**广场门口的思茅区**汽车租赁行,将云JH****丰田越野车一键启动遥控钥匙2把和1本行驶证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把钥匙的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抓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行驶证复印件,摩托车信息,合成研判指令、人像比对,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找包情况说明,找车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杨某、周某某、杨某甲、徐某某、肖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施某某、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八张及视频制作说明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的共犯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827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巷**号出租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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